那婊子養的豬玀被判無罪當庭釋放後,人們討論得最多的漏洞包括:他並沒有在庭外重新被拘捕並控以強姦罪;還有就是警察明知道這傢伙躲在國外這麼多年,卻絲毫沒有行動,等等等。
不錯,這些都是不可思議的。我國執法能力有疑問,早已經不是新聞。但是更大的遺漏,在於誰是共犯?現在法庭竟然以有共犯為由替被告脫罪,那有共犯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啦,對不?而有關方面是否早已知道有共犯?
既然有共犯,拿督的兒子身嬌肉貴,入不了罪,怎麼共犯不做替死鬼?他這麼怕自己背鍋,總該誰是共犯都供了出來吧?既然有共犯,以大馬《有勢力的都不會有事》的道理推開去,上庭的不應該是個拿督的兒子吧?
但是偏偏是貴為拿督兒子的被控,上庭。然後,雖然也是莫名其妙的被判無罪,卻無可否認他是出面的一個。他不能被稱為替死鬼,因為他有份參與。我要問的是,共犯的背景,是否就比他更顯赫,更有勢力,更不能被控,更不能入罪?
我的意思是,區區一個拿督算得了什麼?就算是拿督的兒子,只要案件通了天,來不及“搞定”,還是可以入罪的。但是假如他的共犯是不能曝光的,那他就不能入罪了,否則他爆大鍋如何是好?
還不明白?如果共犯是普通人,那應該調轉過來啊!拿督兒子逃之夭夭,無權無勢的強姦犯被控上庭,到最後有罪沒罪都好,過場和謝幕的都該是普通人。但是現在過場的那角色是拿督的兒子,那是否表示,那還沒出面的共犯,是更加有背景的?
要說我錯,那除非:拿督的兒子挨義氣,早不把共犯供出來。警方不到最後一分鐘法庭給證據說有第三者精液,都傻傻不知道原來有共犯哦!可能嗎?我不知道。
我很難和你們描述我的憤怒,但我極度希望我的推理還是有漏洞,完全錯了,那給人笑也罷,至少朱爸爸還有一點希望。如果我的推測是對的,那無論我們如何氣憤,拿督的兒子是不能被定罪的,因為,要保住背後的大哥啊!
11 comments:
Botak果然厲害,我倒沒想到共犯背景這一點。
不知几时见光明。
哇!Botak这回你可要改名‘光头神探’Kojak咯。哈哈!
在番薯国, 要找黑社会背景的人, 只要拉出10 个拿督的名字,就肯定有一个在内。
但若被奸杀的是马来妹子不懂结局会不会一样,恕我觉得种族会多于背景。
麗蓮,幾年前一位諾麗達案,嫌犯也是無罪釋放。
This damn country is very sick due to the Be End regime. This ruling regime must go, then this country can begin a new chapter.
康华:他们乐得我们都注意这个拿督的儿子。
IAMFG:唯革命一途,但是肯定革不起来。
Albert:没有啦,也是人家提醒我的。
MOOT:这个绝对。
丽莲:有可能。华人通常会较吃亏。不过如果发生在马来人身上就比较容易叫村长之流的当地领袖搞定。他们比较听领袖的。
Anakmalaysia:Everything sucks. How could a lovely country end up this way>?
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如果没有第三者精液,而检查官又单提控谋杀罪,法官会怎么判?
A. 如果是无罪. 就是说强奸不等同于谋杀. 强奸跟谋杀可以切割
B. 如果是死刑. 就是说强奸跟谋杀无从切割两面一体, 被告死于先奸后杀,强奸犯就是杀人犯.
现在有第三者,法官判词说道"无法证明被告有无犯案", 法官可能采用 A 逻辑. " 强奸不等同于谋杀". 即是说没有第三者,法官也会判无罪.
也有可能,没有第三者,而法官却判被告有罪. 那么法官就是认为留下精液就是强奸, 而后继动作就是杀死死者.
再延伸推理, 现在有第三者,法官却判无罪,法官潜在逻辑其实就是 : 被告留下精液却没有强奸死者,而是死者自愿发生性行为.
再假设,第三者抓到了, 现在有两个人的精液, 两人都否认,法官会怎么判? 既然"无法证明被告有无犯案" 对甲适用,对乙同样也要适用. 两人无罪!
如果检查官多起诉一条强奸罪, 甲乙很大可能被判强奸. 也有可能无罪, 因为可以用死者自愿跟自己发生性行为作理由, 因为"无法证明被告有无犯案", 公平起见, 两人无罪
分析一下法官的判词逻辑, 你会发现,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强奸谋杀都是不成立的.
楼上的仙家,如果受害者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就不会有谋杀,更不会有强奸立案啦~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