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 September 2013

國慶專題:特權之二:特權包括什麼



160條文詮釋誰擁有特權,153條文則說明特權是什麼。然而暴政之下,153條文成禁地,說之有罪,動之欺君,彈之則血雨腥風。

但是愛國如我等,則應釋憲法而衛之,明憲法而護之,護憲法而行之,方不枉喊那三聲幹你哪,Soli,是默迪卡。

153
條文並不如我們想像的可怕。其實它主要說明最高元首必須確保馬來人和東馬原著民如何被照顧好。 153條文(1)說,“捍衛馬來人和東馬原著民的特殊地位,同時也保護其他社群於憲法上的法定利益,將是最高元首的任務。”(看到“同時也保護其他社群”嗎?)

153
條文(2) …最高元首將行使他在此憲法與聯邦法令下的權力以保護馬來人和東馬土著的特殊地位,並確保其在公共服務領域,獎學金,優先訓練,或其他政府提供的教育與優先訓練,設備的使用,聯邦政府所批准的任何商業領域所需要的營業執照等,得到陛下認為合理的配額…”條文中其實沒有說明合理的配額是多少,原文(... of such proportion as he may deem reasonable…)

要注意的倒是小節8A,說明“如果合格入讀的人數比學校空額多”,那麼最高元首可以諭令該學校保留'合理的'空額給馬來人和東馬原住民。但是此小節的大前提好像是大家成績都必須達標,方能享有​​保留額?沒特別說明。

整個153條文有許多小節和分段,多數在詮釋以上的小節(2)應該如何被實行,比如小節(3)則說明最高元首可諭令各有關部門以確保小節(2)得到實行。你們可以自行到大馬人權律師查爾斯芬南德斯的網站自行閱讀。
http://charleshector.blogspot.com.au/2008/10/constitution-can-be-discuissedcan-be.html
http://charleshector.blogspot.com.au/2008/11/who-is-bumiputra-is-it-malays-plus.html

有趣的倒是小節(4),它說明,在執行憲法153條文小節(1)到(3)賦予他的任務時,最高元首不應剝奪任何人的權益,包括該人在公共領域的職位,他獎學金的持續性,其他教育或訓練設備的應用等。小節(8)和其各小段更詳細的說明,保留於馬來人和東馬原住民的任何空額將不等於剝削,奪走或拒絕其他人本應被批准的申請或空額。

英國人,從來不會把一邊利益的搶去給另一邊的。他們只是要確保弱勢的得到照顧而已。可以看出153條文是英國基於當時五六十年代的舊社會的揾食情況,為當時較為弱勢的馬來人擬定的。如營業執照,和打政府工等。

至於演變到上市公司30%強制性配額,買房子的土著價,許多領域​​的生意只有馬來人可以取得執照等,天馬行空,創意無限,則屬於新經濟政策,非153條文範圍了。到後來153條文連談都不可以談,就是野蠻可笑,欲蓋彌彰了。我很想知道153哪段小節說明憲法出籠後每個人要噤聲?

雖然,153條文是典型的保護主義,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是不合時宜。但是看了原版的所謂特權,其實不是什麼可怕的東西。可怕的,是後來的新經濟政策,另闢奇徑,根本不用修憲。用簡單大多數就制定政策了。說到此,馬華從幫忙通過到協助統戰洗腦,在華人社群中幫忙混淆153條文與新經濟政策,真乃功不可沒呢

6 comments:

Unknown said...

去跟精神分裂的马桶友和跑到你博大便的狗骇说叫鸡经它们就会明白,全部都选择性的.

游荡花旗 said...

Botak ,他们要捉你了。

LOL said...

法律是很玄的東西, 看不到摸不著. 不是把它寫下來就算的. 法律存不存在要看有沒有人遵守, 如果有人犯規, 那麼法官必須秉公審判. 如果今天有人依據憲法起訴政府違憲,你覺得勝算有多大?

Botak said...

IAMFG:其实。。。。没有模糊地带的。都很清楚的。

花旗佬:写了五年了。没去想它。想就不用写了。

LOL:其实,他们没有违宪!看我前一篇,加上这篇,你就知道,他们没有违宪。
首先用bumi代替malay, 然后新经济政策只是简单大多数就能通过的政策,不是宪法。他们在施行国会通过的政策而已,哪有违宪?

只是有人用153条文来混淆视听,企图让人民以为,新经济政策,就是基于153条文的而已。

Thiam Teck (1983 - ?) said...

我最近嘗試尋找我國憲法被修訂的歷史,以及每次修訂了什麼內容。但卻找不到。

想問大大到哪裡可查詢到相關資料?謝謝。

Botak said...

Thiam Teck:问得好。完整的有一个网站,要找一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