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5 June 2010

(轉載)報生紙可寫中文名(1)

不,你們沒有看錯,這不是馬華或行動黨替你們爭取的。這是你憲法下的權利。

行動黨的麻坡峇吉里國會議員余德華昨天在國會提出,在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下,我們其實是可以在部長規定的方法下,為出生的孩子在報生紙上填寫中文名,因为拼音相同的名字往往被誤為相同的姓氏。而既然在法令下我們有這種權利,為何不實行呢?

稍後將放上第二集,即內政部副部長李志亮的回應,和一名律師對其回應的反駁。我們將可看出馬華部長如何在真正的華社課題上迴避大主題。

以下為余德華演講全文中譯(轉載自余德華部落格

余德華[峇吉里]:感謝議長先生,

我想要提出一個有關在《1959年(第78號)國家註冊法令》中,部長被授權頒發條律的事宜。 (在此)我也要感謝尊貴的部長在給我的書面答復中,釐清了父母在報生紙上書寫中文的事宜。 《出生於死亡登記法令(299號法令)》闡明,註冊人可——在記錄在規定下,有關前述孩子的細節——允許有資格的通報人,在規定的方法下,使用中文為該名孩子,及其父母書寫名字。儘管如此,孩子在出生證明書上的名字以羅馬字體註冊,不分籍貫和種族,以為劃一。

議長先生,

我想要簡單訴說,為何華裔父母需要在他們孩子的出生證明書上填寫中文名字。華裔中的“Nama ibunda”或稱為“姓氏”根據其方言或籍貫,反應出其祖宗的淵源,而並非只單純以普通話的發音為主。華裔擁有上百籍貫,比如福建、海南、潮州、廣州等等,並擁有個別不同的方言和發音,可是在普通話發音上是一樣的。比方說,“Ong Tee Kiat”(翁詩傑)和“Ong Ka Ting”(黃家定)在羅馬拼音上是一樣的,然而在中文中卻代表不同的籍貫,即是海南籍和福建籍。

漢語是象形文字,或被稱為圖騰文字。華社對他們的本身籍貫有所堅持,通過方言,(他們)得以區分籍貫見的不同。

根據《1959年(第78號)國家登記法令》第6(1)款,部長可為此法令作出條規。附錄C說明了(其權限下可製定的)資料和文件,而附錄E也說明了身份證的發出和形狀,以及必須記錄在裡頭的細節。

這意味著部長有權根據此法令下, 為註冊書作出新條例。我要求部長考慮在出生證明書上增加中文名字一欄,以讓它更劃一。此增加之一欄也可作為其他擁有象形文字為母語的族群,如印度、卡達山和依班等等使用之。

馬來文原版在此點擊觀看)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余德華果然不愧为我柔佛第一火箭国会代表,
郑"大律师" 308 也得"硝硝"...

mtchair